廣州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2020-03-31 29607 人看過
1999年6月22日,溫州市**工藝品對外貿易公司(下稱工藝品公司)委托**達飛輪船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將一批價值為77910美元的童裝從廈門運往康斯坦薩(CONSTANZA),**公司向工藝品公司簽發了海運提單(下稱CMA提單),提單正面用有別于其他藍色字體的紅色文字寫明“AllclaimsanddisputesarisingunderorinconnectionwiththisbillofladingshallbedeterminedbythecourtsofMARSEILLESattheexclusionofthecourtsofanyothercountry”(因本提單引起或與本提單有關的所有索賠和糾紛,應由馬塞的法院管轄,排除其他國家的法院管轄。)2000年7月6日,工藝品公司以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為由,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是:提單中已明確約定管轄法院為法國馬塞的法院,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已排除了廈門海事法院的管轄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工藝品公司則認為,提單上的管轄權條款是承運人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事先雙方并未協商過,且該條款實際上剝奪了原告的訴權(選擇管轄法院和適用法律),有失公平、合理,該管轄權條款應認定為無效。廈門是該批貨物的起運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廈門海事法院對該案依法具有管轄權。[審判]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提單是運輸合同的證明,一經合法成立,合同的各個當事人即受合同約定約束。本案作為托運人的原告在接受被告即承運人簽發的提單時,未對提單格式中已列明的協議管轄條款提出異議,則可認定提單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是原、被告雙方合意的結果。被告是在提單正面以區別于其他條款的醒目的紅色字體出管轄權條款,可認定被告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原告,原告不宜以格式條款單方印制為由抗辯。法國馬塞市是被告的登記注冊地,合同雙方對提單項下的爭議選擇馬塞法院管轄,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被告的管轄權異議成立,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工藝品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高級法院最終裁定維持廈門海事法院的裁定。[評析]本案是目前眾多提單糾紛中頗具典型性的一類糾紛,即管轄權糾紛。這類案件共同的特點是提單上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寫明了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這類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成為理論界和審判實踐爭議的熱點。廈門海事法院對該案的審理對此類問題的解決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首先,在對格式條款效力的認定上。原告認為,該管轄權條款是承運人預先擬定的、完全為保護其自身利益服務的,對托運人是“先斬后奏”,托運人的真實意思無法得以體現,該條款應屬無效。乍聽之下,似乎很有道理。但細一分析,就會發現這種理由是站不住腳的。格式合同(條款)廣泛存在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能夠提高交易效率、降低締約成本,也就是說,格式合同(條款)的要約預先擬定好被多次的使用,因此,要約人不必就每次交易單獨擬定并發出要約;同時,格式合同(條款)的承諾又是相當簡單,所以,這種締約形式較一般締約而言,效率高,成本低。我們很難想像,在一個日益注重效率的社會里,承托雙方對每票貨運合同的幾百個條款逐一協商。正是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肯定了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締約方式。處理這類合同糾紛案件,在防止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借機侵害相對方利益的同時,我們也要注意相對方動則否認格式條款效力的傾向,維護交易的安全。就本案而言,關于管轄權的格式條款是以顯著區別于其他條款的紅色字體清楚地印制在CMA提單的正面,而不象某些提單那樣,以密密麻麻的極小字體、甚至是非通用文字印制于提單背面,應認為**公司已盡到了“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更何況,作為法國**公司的標準提單,CMA提單的長期向社會公開的,原告在與被告訂立運輸合同時,應推定為其知道并且應該知道提單格式條款的內容(至少是對提單正面明示的部分),包括管轄權條款。若原告認為該種提單上的管轄權條款不妥,其完全可以別尋其他承運人承運,或拒絕接受提單,或在被告向其出示欲簽發的提單樣本時,對管轄權條款提出異議。既然原告無異議地接受了CMA提單,就意味著同時接受了包括管轄權條款在內的提單條款。原告的理由中還隱藏著這樣一種推論,因為該管轄權條款是承運人為自己利益而制定的,沒有考慮到原告的利益,所以該條款無效。這種理由顯然也是不成立的。對于擬定條款的一方來說,最大限度地維護和追求自己的利益,本就是其訂立合同的目的,法律所需判定的只是這種行為是否在其允許的范圍內。除非原告舉出確實的證據證實該格式條款違反我國法律在合同締結方面的禁止性規定,否則,該條款即應為法律所肯定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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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15年專注:婚姻家庭,離婚,繼承等婚姻家事案件,畢業于北京大學,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電視臺律師幫幫忙欄目律師,在盈科律所多年被評為優秀律師,所辦理的案件曾在北京電視臺報道。在房產、婚姻、繼承、勞動方面具備豐富經驗。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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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培君律師是北京樺天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律師事務所主任,擁有二十一年的律師執業經歷,十二年的律師事務所主任履歷。自執業以來,擔任數十家大中型企業法律顧問,累計辦理各類訴訟、非訴案件近一千余件。為人正直、誠信,擁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工作積極、敬業、務實,辦案風格嚴謹,人際溝通能力強,思路開闊,具有極強的邏輯思維能力,追求卓越。竭誠為當事人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能夠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使當事人利益最大化。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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